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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方案 帮你深度解读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制度

城市商报  2010-01-31 22:35

[摘要]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该《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大量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会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迫切希望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涵,了解《暂行办法》与公积金制度之间的政策衔接,以及如何保障公积金会员切身利益。为此,本报将围绕《暂行办法》的内涵与意义、公积金制度的创新与特色、公积金会员方案选择、疑难问题解答等专题陆续刊发相关政策解读。

解读之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和积极意义

近年来,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重点解决了四方面的问题。

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养老保险金统一转移、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从而有效扩大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暂行办法》通过规定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从而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今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不确定,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从而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不必因离城退保而损失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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