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新政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从2011年7月1日起都将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与之相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新政调整: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
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注:本文解读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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