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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新法南京第一案:妻子一半房产就这么没了

苏州日报  2011-08-19 08:04

[摘要] 据《金陵晚报》消息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 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据《金陵晚报》消息 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 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并恋爱,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史。 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高先生两次出轨,其中一名女子还为高先生生下儿子,朱女士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二手房,但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已经看到了胜诉希望。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实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朱女士的律师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即使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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