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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新政策解读

城市商报  2011-05-25 08:42

[摘要] 2011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苏州工业园区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施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解读之四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各项保障待遇

调整后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五险)基本不变,与苏州市区保持一致,具体情况是:

一是养老保险待遇。员工退休时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次是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再次是员工养老保险的所有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参保人员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金额按照江苏省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并根据省、市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二是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员工自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设立并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有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门诊补助、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以及大病补充保险。

三是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员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经过工伤认定后,就可以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四是失业保险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员工,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是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员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并且已经连续正常缴纳社保满10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六是住房保障待遇。可购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按规定使用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金额。甲类计划员工中,已动用普通专户购房并正在按月偿还银行贷款的员工正常还贷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购房时可按规定选择使用住房账户并借用相应的补充账户,还可选择仅使用住房账户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乙类计划参保员工(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房时可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金额并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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