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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待全面推广

中国经济时报  2011-11-22 08:16

[摘要] 日前,国土部副部长王世元公开表示,国土部门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成立集体土地农业经合组织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等,使农民对集体资产享有充分的股权,通过完善和强化土地用益物权,使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实现最大化。

在合约变化中保护农民利益是关键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问题,如何确保农民利益是大家关心的焦点。

秦中春说,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土地股份和约应由农民自主选择,政府不能介入太多行政手段,但在合约变化过程中政府要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损。这其中要注意几方面问题:一是土地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二是合约制定要在合理、合法、公平的框架下进行,怎么定权、定股都要进行认真研究和评估,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三是保护好耕地资源,不踩红线,在发挥土地效能与价值的同时,要着眼于土地的永续利用。

严金明也强调,在具体运作时关键要把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农村土地改革本身属于利益调整,可能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地方政府要从保护农民利益的大局出发,首先还农民土地的真正权利,保证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然后要保护农民土地自身的回报,现在我国还存在城乡土地产权不对等,同城同乡不同价等问题,新一轮土地改革必须要着力解决这些问题。

秦中春认为,我国城乡土地存在很大差别,随着股份制等多种改革模式的启动,城乡土地差别也会逐渐缩小,在同一个区域、同样用途的土地,它的管理方式和市场价值也会趋向相同,但不同区域的土地,其价值差异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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