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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管条例要大修 开发商卖房前要预交保修金

扬子晚报  2012-05-11 15:46

[摘要] 昨日,酝酿已久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大修终于有眉目了,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修订草案中的新提法。省政府法制办表示,将于6月5日上午9时在南京举行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参加。

 

5 提法 住宅维修资金

七种应急情形用维修金可特事特办

不少居民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难,尤其是难以达到法定的多数意见统一。在昨日公示的修订草案中,专门就七类危及房屋安全、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情形: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高层建筑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遇到上述七种紧急情形,即使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物管、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复核后应急维修。应急维修所需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直接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房的,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6 提法 高层电梯维修金

开发商交建安费5%用于修电梯

目前,一些上世纪末建成的高层住宅电梯开始进入“大修期”,出了毛病谁出钱修没有完全明确,也使高层电梯“维修难”普遍。这次修订草案中,一个重要的新规定就是,要求高层住宅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的5%,一次性交纳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护更新所需的资金。该资金列入所在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业内人士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虽然现在小区都有公共维修资金,但一般的维修尚可,如果是换电梯,根本不够用,还要业主另外分摊。如果有业主不愿意出,就会造成纠纷。而明确了开发商“预存”专项维修金,以后更换电梯就不成问题了。

而对于小区内出了家门之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修订草案中明确,由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等相关专营单位负责掏钱,委托物管代为维修养护的,也由专营单位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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