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苏州官网明确表示:苏州暂未实行"卖房征20%个税"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网站  2013-03-12 09:12

[摘要] 2013年3月新国五条出台后,在上级税务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苏州个人出售住房税收政策暂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热点问题解读

1、问:我名下已经有一套拆迁房,如果再购买商品房,是否可以适用家庭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答:您名下已经有房产的,再购买商品房,不属于家庭住房,应当按照3%税率征收契税。

2、问:离婚后,房产权属由原夫妻双方共有而归属为一方所有,是否缴纳契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问:我想转让一套住房,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的时间不一致,在计算税费时如何确定购买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4、问: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享受首套房契税优惠税率,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男方于2011年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价格100万元。购买时此房为其家庭住房。2012年5月男方与女方结婚,女方名下已有一套房产。2012年7月男方购买的商品房交房,须缴纳契税。

应纳契税=100*1.5%=1.5(万元)

政策口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购买家庭住房,享受契税优惠税率。1、购房合同由一人签订,并由合同当事人一人申报契税;2、购房时间在结婚之前。

6、2013年2月某人将其所有的住房转让(非家庭住房),转让价格250万元。该房产面积为220平方米,购置时间为2005年3月。其购置成本为200万,购房时缴纳契税8万元,购房维修基金2万元,购该套房产实际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10万元。个人所得税税率20%,不考虑其他因素。

应纳营业税及附加=(250-200)*5.6%=2.8(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200-8-2-10-2.8)*20%=5.44(万元) 

跟进阅读:

国五条细则颁布一周 二手房交易关键词全解读

购房者纠结楼市新政:新盘和二手房哪个划算?

二手房交易征税20%已存在20年 旧政策释放新恐慌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苏州房天下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