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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公布指导意见:房本没到手 卖房合同也有效

北京青年报  2014-01-08 11:54

[摘要] 随着居高不下的购房热,大量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北京法院。记者昨日获悉,为公开透明审理此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随着居高不下的购房热,大量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北京法院。记者昨日获悉,为公开透明审理此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二手房买卖中出现没拿到房本是否可以交易、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法院是否会判决合同无效、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追回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纠纷如何裁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该《指导意见》已经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裁判中施行。

规定一

没拿到房本交易 不能算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市高院《指导意见》则认为,该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合同无效的相关解释,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房屋的买卖合同,法院不应仅以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为由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致使买房人无法过户,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读

我国《合同法》对认定合同无效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合同无效。

法律人士介绍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相关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可以拿到房本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拿到房本,此类买卖合同没有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仅属于违反管理性规定。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相关法官说,《指导意见》出台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可以拿到房产证但是尚未拿到房产证不能进行房屋买卖的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将不再适用。

法官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拿到房产证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距今已近20年,20年中人们的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中未取得房产证进行交易的房屋非常普遍,如果都机械地按照这一规定裁判,将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而且还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比如买卖双方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进行二手房买卖,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以未取得房产证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将助长卖房人恶意毁约的行为,此外对买房人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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