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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公布指导意见:房本没到手 卖房合同也有效

北京青年报  2014-01-08 11:54

[摘要] 随着居高不下的购房热,大量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涌入北京法院。记者昨日获悉,为公开透明审理此类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社会公布《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规定四

一房多卖闹纠纷 谁办房本谁得房

《指导意见》规定,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且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均为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以下顺序决定谁最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一是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二是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此外,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法院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解读

对该条款法官解读称,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或二手房主一房多卖案例占到一定比例,特别是开发商“一女二嫁”或“一女多嫁”的现象曾被媒体多次报道。《指导意见》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卖房人一房多卖,而买房人又都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何裁决房子最终归谁所有。按照《指导意见》商品房买卖纠纷也将参照《指导意见》执行,该条款对开发商一房多卖引发的纠纷如何裁决,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规定五

借名买房要过户 诉到法院可支持

《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院可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

此外,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解读

对此规定法官表示,除去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需要相关资质方可购买的房屋不允许借名购买,其他商品房双方事先做出约定借名买房,法院将认定借名买房的行为有效。比如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过有些人身在国外或者外地工作,身份证件等一时间无法送回北京,这种情况下借用亲戚或朋友的名字购买二手房屋。出借姓名的人在房价上涨之后反悔拒绝给借名买房的人办理过户,法院会支持借名买房人的过户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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